怀化市文广新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作者:办公室 来源:市文广新局 点击数: 次 2012-02-02 14:02:5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怀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编制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三)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四)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五)其它需要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
  第四条 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市文广新局决策的需要,围绕全市文化建设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六条 建立总数为30――50人的怀化市文化专家库,主要包括:文化规划、文化理论、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文化专家。文化专家库由文广新局人事科负责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员一般为5—7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临时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由我局邀请文化专家库中的成员担任。
  第九条 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我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十条 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申请担任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向省文化厅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文化厅审定。对审核通过的人员,由市文化局颁发聘书;对未被聘请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分管局领导或承办科(室)负责同志主持;
  (五)承办科(室)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时,须提交汇总后的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文化、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我局研究有关文化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参加我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保密;
  (四)接受我局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我局授予“怀化市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活动,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九条 各职能科室应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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