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次 2012-03-20 20:35:1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许可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许可对象: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许可费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17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共150元。
许可数量:符合我省总量控制要求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发给筹建批准文书,15个工作日许可发证(法定工作时间)
许可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筹建阶段)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筹建阶段: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受理人员(电话:0745-2232834)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管理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交由经办人员发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交审核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工作人员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向社会公示拟设立的经营单位情况,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没有意见的,及时将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3、时限:12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制作批准文件2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阶段:
申 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 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 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2、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3、登报公示材料。
一、实地勘察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初审人员(2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经营场地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符合审查条件的,签署实地考察验收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勘查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文化厅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法制科  监督电话:0745-22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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