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程序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次 2012-03-20 20:31:55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程序

许可事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许可对象:拟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3、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4、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5、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受理人员(电话:0745-2232834)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及电影科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文化厅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法制科    监督投诉电话:0745-22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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